建立特色的青少年帮教制度,预防和减少归正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帮助和教育他们回归社会、重新走上正道,是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关工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载体。2010年6月,温岭市关工委根据自身具有的关爱青少年成长的本职属性,与司法局、法院等单位联合,建立了集安置、帮教、监管为一体的“阳光驿站”帮教基地,对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近三年的运行实践,“阳光驿站”帮教模式作为衔接社区矫正、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确保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制度化、品牌化,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阳光驿站”帮教基地的特色与成效 近三年的运行实践,温岭“阳光驿站”帮教基地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形成了一些亮点特色,具体来看,主要体现为“帮教基地广、部门联动强、驿站管理优、帮扶队伍好”等四大工作亮点。 (一)创新安置帮教方式,构筑帮教基地网络化 通过创新安置帮教方式,温岭“阳光驿站”成功搭建了企业驿站这一帮教平台,并逐步实现了企业驿站基地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首批成立的六家“阳光驿站”均为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且每家企业承诺每年至少提供2个工作岗位,为失足未成年人初步建立一个“有业就、有人帮、有人管”的良好矫正环境。之后,随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意向企业的数目增多,在坚持“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命名一个、巩固一个”原则的前提下,“阳光驿站”帮教基地得以全面铺开,帮教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展至青少年,驿站企业也从中小型民营企业扩展到龙头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实现辖区16个镇(街道)基地全覆盖,入选驿站企业也多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阳光驿站”基地建设总体较为扎实。目前,温岭共有“阳光驿站”18家, 据统计,自温岭“阳光驿站”建立以来,共有45名归正青少年走进“阳光驿站”接受阳光温暖,其中2人在帮扶期间考上大学,1人复学,大多数安置帮教对象改变了不良生活习惯,学到了谋生的本事,从而走上了正道。 (二)多方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关工委-法院-司法局”部门联动一体化 青少年帮教工作是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仅凭关工委一家之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市关工委在探索建立“阳光驿站”初期,就积极寻求与司法局、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动。2011年8月,市关工委、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等三家单位联合制定下发了建立“阳光驿站”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村居、社区、企业建立青少年“阳光驿站”的通知》,对建设全市青少年“阳光驿站”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明确将建立“阳光驿站”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每个镇(街道)关工委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司法、综治部门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建立1-2家“阳光驿站”,编织一张关爱帮扶全市归正青少年的“关爱网”。同时,加强示范点规范化建设,采取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的方法,正确处理好扩面和提升的关系,通过召开全市建设“阳光驿站”现场会的形式,推动全市“阳光驿站”的发展,逐步在实践中发展出“以关工委为主导,关工委、法院、司法局联动一体化”的特殊帮教模式。近三年的实践表明,温岭“阳关驿站”帮教模式正逐渐趋向成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规范运作流程—首先要选取当地优秀的民营企业作为公益性帮教基地,并签订正式的矫正基地协议书;其次在帮教基地建立关工委组织,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是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工作流程和帮扶措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通常,一个完整的“阳光驿站”帮教实例主要由材料接收、报到登记、帮教管理、建立档案等步骤构成(见图一:“阳光驿站”帮教工作流程图)。
图一:“阳光驿站”帮教工作流程图
(三)强化驿站管理制度,争取帮扶对象待遇最优化 在驿站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制定出台了《温岭市青少年“阳光驿站”工作制度》,包括帮教对象告知书、帮教小组工作职责、帮教教育制度、提供就业信息制度、安置就业制度、情况报告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七项内容,并根据各驿站企业文化的自身特点,选取对应的企业主题色调将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统一上墙明示。在规范帮教服务方式方面,开展“倒三角”式的多帮一服务,要求每家“阳光驿站”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建立管理台账,组建帮教小组,具体到每个车间、班组分别指定车间帮扶责任人和班组帮扶志愿者,实行管理工作首问责任制,帮教小组每月不少于二次开展谈话活动一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月度考察,对归正人员每季度考评其现实表现。在帮扶对象待遇方面,争取各项待遇最优化,要求企业保证在政治上不歧视,安置上不偏见,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为未成年安置人员的身份保密,享受同工同酬、同责同权。在帮教期或是刑满解教后,再由安置人员和企业根据归正人员的意愿和表现,重新进行双向选择。实践中,“阳光驿站”企业主考虑到未成年安置人员的实际困难,一律给予免试用期的特殊照顾待遇,并让他们有机会参与企业管理。 (四)建立一流帮扶队伍,推动帮扶对象管理人性化 “阳光驿站”帮教基地成效的发挥,有赖于建立一支稳定、优秀的帮扶队伍,以实现对归正对象的关爱式帮扶。在企业外部,由关工委联合法院、司法所干警和帮教对象亲属、“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专家、老模范)等一同落实“一帮一”或“多帮一”的帮扶措施;在企业内部,由所在驿站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团负责人等担任企业方帮教责任人,并从同一生产小组员工中挑选一名联络员落实“一帮一”的结对帮教。不断推动帮扶对象管理人性化,灵活采取定期谈话、跟踪回访、技术培训、生产扶植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教工作,切实做到“三个有”、“三落实”、“三定期”。即:工作有人抓,思想有人教,困难有人帮;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定期教育,定期走访家庭,定期进行考评,实现“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正其本”,让归正未成年人早日回归和融入社会。 二、“阳光驿站”帮教基地的缺失与不足 温岭“阳光驿站”青少年帮教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专项经费缺失、帮教范围受限、心理辅导不足”等三个方面。 (一)尚未设立“阳光驿站”专项经费,各项帮教开支缺乏明确承担主体 “阳光驿站”帮教基地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必要的经费保障与支持。目前,尚没有形成对“阳光驿站”所需经费的统一安排,其负面效果显而易见。一方面,因缺少财政专项经费,实践中“阳光驿站”建设更多的是由驿站企业承担开支,包括承担“阳光驿站”基地建设,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支,个别帮教对象的特殊帮困,甚至专职人员的补贴和奖励等费用。企业作为“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核心参与者,本身即承担了较大部分的义务,再要求其承担这笔额外的费用开支于情于理皆有所不通,一旦令参与企业陷入“难堪其重”之境,将对整个驿站基地建设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对驿站经费的统一安排,各项帮教开支缺乏明确的承担主体,各职能部门或因热心参与帮教事务而不得不挤占原有日常行政经费,或因考虑费用承担问题而产生退让、推诿心理,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既有一体化帮教体系的稳定性,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二)异地少年犯判处缓刑比例不高,帮教基地遭遇“无米之炊”尴尬 在成功搭建“阳光驿站”基地这一帮教“灶台”的同时,需要司法局、法院等单位提供“合适”的帮教对象,才能实现“有米下锅”。所谓“合适”的帮教对象,指的是帮教对象首先自身应有意愿接受企业帮教,其次是相关部门及驿站企业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目前,现实中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三:一是对于异地少年犯而言,普遍存在“人户分离”问题,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被告人与监护人没有回城居住,“二保”(保证金和保证人)措施无法落实,导致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率低。加之客观上异地籍未成年缓刑犯的监管成本、监管难度等均要远远大于本地未成年缓刑犯,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接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普遍存在抵触心理,也间接降低了法院对异地少年犯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二是本地少年犯家人普遍顾虑重重,出于在乎个人面子、对帮教基地的认识存在误区等原因,或是家人不愿意子女进入帮教企业接受帮教,或是希望子女尽快脱离帮教企业,基地效用的发挥因而受到限制。三是虽然温岭“阳光驿站”的帮教对象理念上已经扩展至归正青少年,但由于帮教基地全面铺开时间不长,与法院、司法等行政机关矫正衔接仍有待加强。 (三)缺乏对驿站少年犯心理的有效辅导,潜在再犯值得引起关注 从未成年犯的心理机制分析,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未成年犯惧怕既犯前罪给自己留下的身份烙印问题,即害怕被贴上“犯罪标签”,从而表现为心理较脆弱,情绪易生波动,严重时可能产生相应的心理疾病;另一方面是驿站少年犯可通过在安置企业工作取得一笔相对不错的劳动报酬,由于前后境遇相比反差过大,自身心理尚未成熟,一下子不能及时反应过来,反而难以理解当前安置工作来之不易这一客观事实,这一问题在异地籍驿站少年犯中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对未成年犯心理机制的不了解,现有的驿站少年犯心理辅导欠缺针对性,常见的访谈往往多流于形式,潜在再犯可能不容忽视。以台州罗氏果业有限公司的安置帮教经验为例,自2010年6月成为温岭首批“阳光驿站”起,罗氏公司接收的第一批帮教对象是两名因抢劫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的未成年犯。企业主罗永海对他们关照有加,不仅不安排他们重体力劳动,而且连吃饭、住宿都安排与自己同一楼道,以便更好地给予管理。但就在帮教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于见到罗永海放在屋内的4万元现金(本用于发放当月员工生活费),二人一时没有抑制住因大量现金而产生的再次犯罪冲动,重新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成为一个十分遗憾的反面帮教案例。 三、完善“阳光驿站”帮教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作为公益性安置帮教企业的“阳光驿站”,归根结底只是整个一体化社区矫正体系的其中一个环节,其能起到的作用也仅限于“拾遗补缺”-通过提供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帮扶部分青少年矫正对象。在此一认识前提下,从关工委自身的视角出发,对驿站帮教工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思路。 (一)以构建企业安置帮教联动大格局为导向,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驿站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在经费保障规定方面,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司法所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日常承担机构,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阳光驿站”的帮教实践也表明,仅依靠关工委、法院判决输送的未成年帮教对象还远远低于当前基地的吸纳能力,而司法行政机关本身承担着社区矫正的管理职责,掌握着参与社会矫正的归正青少年的第一手情况,完全可以承担起筛选“合适”的归正青少年进入驿站基地接受帮教或工作的任务。因此,由司法行政机关在“阳光驿站”建设中担当主要的角色,发挥主导作用,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当前的帮教形势。同时,考虑到关工委组织覆盖面广和积极性高的特点,可以形成“关工委负责基地联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法院适度参与配合帮教、企业营造安置帮教氛围”的联动大格局。 (二)以扩大异地少年犯缓刑适用和本地籍少年犯异镇(街道)安排为抓手,不断拓宽驿站基地的帮教对象范围 在驿站基地的对象选送方面,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增加能够进入驿站企业接受帮教的缓刑少年犯人数,尽量拓宽可接受驿站基地帮教的对象范围。实践中,需要破除两大障碍:一是如何提高异地少年犯的缓刑适用比例;二是如何打消本地籍少年犯家属的顾虑,使更多本地籍缓刑少年犯愿意到驿站企业接受帮教。对于前者,法院应当加强对异地籍少年犯宣告缓刑的可行性研究,如引入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内容的人格调查、“公益代理人”以及“同城待遇”等制度,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利用现有的全国性社区矫正网络,建立异地帮教监管协作机制,逐步提高对异地籍少年犯的宣告缓刑率。对于后者,各地关工委可以下辖镇(街道)驿站基地网络为平台依托,联同法院、司法局(所)、驿站企业统筹做好本地籍缓刑少年犯的异镇交叉安排,更加严格身份保密制度,藉此减轻乃至消除帮教对象家属的顾虑。当然,对于那些主动请求联系就业单位的刑满释放青少年,也可根据情形为其牵线搭桥,推荐至适合的驿站企业就业。 (三)以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为突破点,逐步推动驿站青少年犯心理关怀计划 2009年3月,最高法下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效力。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不构成累犯,以及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今年3月14日,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因此,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送达程序和消灭效力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化解“阳光驿站”归正青少年犯的心理负担,不让其背上历史的包袱,不影响其升学、就业等制度的实施,减少其在帮教期内或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可能,这是为推动驿站青少年犯心理关怀计划迈出的第一步。此外,还可以引入心理学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到“阳光驿站”帮教工作中,做好“一对一”心理辅导,强化教育、矫正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