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悬挂国徽的机构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悬挂国徽的场所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图案使用情形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国徽使用范围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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